外國雇用人僱用船員許可辦法  ( 106 年 12 月 19 日)
第10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 益之行為。遇有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應即負責遣送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