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獎勵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84條
船員之獎勵,分為下列各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獎狀或獎章。

第85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處理事件有顯著成績者。

二、服務三年以上,工作努力,並無過失者。

第86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

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

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

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大貢獻者。

六、推展國民外交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七、具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87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

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

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

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

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

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造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