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58條
事務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四、其他屬於事務部門之海員。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航政機關核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旅 客部門海員除前項所列外,得增設專業經理、行政副理、餐勤副理或適當 調整人員編制。

第59條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事務部門事項。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前項所列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 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

事務部門應秉承大副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

旅客部門應秉承船長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但有關海員之事務應另協調大 副共同辦理。

第60條
實施通用乙級船員制度之船舶,其通用乙級船員指下列各級海員:

一、通用長。

二、副通用長。

三、通用員。

四、副通用員。

第61條
輪值艙面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在 港時擔任當值,從事船舶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事宜,必要時須協 辦事務部門工作。

第62條
輪值輪機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於船舶航 行及在港時擔任當值,協助輪機員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等之正 常運作、保養維護及其他輪機部門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