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輪機部門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46-3條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 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