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輪機部門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46-2條
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 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 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