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輪機部門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44條
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 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備、屬具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查核輪機部門所需油料、物料、備件供應保管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 督使用。

四、保管並監督所屬海員記錄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 目錄、屬具目錄、車鐘簿及其他應由輪機長保管記錄之文書。

五、督導所屬海員舉行求生、滅火等安全演習及緊急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六、依船長指示安排所屬海員執行輪機當值。

七、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 項。

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 、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