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輪機部門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43條
當值輪機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艙控制室內主、輔機及鍋爐之自動遙控運轉操作,並監視各種儀表 指示燈保持正常。

二、燃料、潤滑油、淡水及蒸餾水之適當供應,各壓力計、溫度計、水位 指示器保持正常,與循環冷卻水運行無阻。

三、主機之運轉不得超過規定轉速,未經輪機長及駕駛臺之命令,不得隨 意變更轉速。

四、爐水應維持正常水位,強力通風壓力應適度調整,並保持鍋爐內之使 用壓力。

五、機艙內部保持清潔。港內停泊及航行中之水應經過油水分離裝置處理 ,達排放標準並經船長核可後,方可抽排船外,以免污染海洋環境。

六、船舶遭遇海浪以致主機打空車時,如無調速設備,應適當調整轉速並 密切注意與運用。

七、各種機械運轉發出怪異聲音或發生任何不正常情況時,應即減低運轉 速度及作必要之緊急措施,並立即報請輪機長、船長及當值航行員協 助作適當之處置。

八、輪機部門供應各部門之電源,應維持正常平穩之電壓,並避免電源中 斷。

九、隨時保持警覺,並接受駕駛臺之命令,並採行適當措施。

十、交值時,應將機器運轉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

十一、當值時間內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輪機日誌。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