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船長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30條
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 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

一、船舶在公海上。

二、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者。

三、為維護衛生無法將屍體保存於船上或船舶入港之港口禁止船上停放屍 體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四、船上如有船醫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 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 配偶或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