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船長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27條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 之措施:

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

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

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

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

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

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

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