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條
本施行細則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船舶登記案件,以一船一案辦理之。

第3條
船舶由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其辦理登記時,得比照船舶共有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