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登記程序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31條
截止登記時,應將截止之事由及其年、月、日,記載於船舶標示部內,由 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並將船舶之標示及登記號數塗銷之。同時於索引簿 之備考欄內,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