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登記程序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7條
滅失船舶,在滅失前曾與他船舶共同為租賃或抵押者,應於他船舶登記簿 相當事項欄內,記明滅失原因及年月日。

前項情形,他船舶船籍港屬於他航政機關管轄時,應即通知該航政機關為 前項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