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登記程序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4條
登記簿某一部欄登記已滿時,應將該欄續記事項登記於補充登記簿,仍用 原號數,並於已滿之部欄左方,註明補充登記簿之冊數、頁數、或於同一 部欄上加貼浮頁登記,並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