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登記申請書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2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 亦同。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