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特別檢查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15條
氣墊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 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

一、主要規範說明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

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第16條
氣墊船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 主要尺寸。 (二) 營運速率。 (三) 容積及載重量。 (四) 本身及滿載負荷之重量。 (五) 級別及建造標準。 (六) 搭載乘客者,其乘客人數及配置情形。 (七) 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八) 穩定性能。 (九) 耐風耐浪之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 各部用材概況。 (二) 艙區劃分情況。 (三) 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 門窗及開口情形。

三、輸機部分: (一) 主機概況。 (二) 傳動裝置概況。 (三) 推進器。 (四) 氣昇鼓風機概況。 (五) 管系概況。 (六) 電氣裝備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 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 救生設備概況。 (三) 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四) 通信設備概況。

第17條
營運計畫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航行區域、或航線概況。

二、靠泊站之概況。

三、營運時期。

四、載運客貨或其他使用計畫。

第18條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龐琴曲線圖。

(四)載重甲板圖。

(五)主縱桁及甲板梁圖。

(六)主橫桁、斜桁、肋骨及橫梁圖。

(七)水密艙壁與浮力艙櫃圖。

(八)水油艙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九)加強肋或其他抵抗衝擊之結構圖。

(十)船殼外板圖。

(十一)空氣室及空氣導管結構圖。

(十二)船艛甲板室圖。

(十三)門、窗、通風開口及關閉裝置圖。

(十四)翼板及控制台圖。

(十五)舷壁及墊裙圖。

(十六)操船之控制機構圖。

(十七)船身、燃油、倉儲品、載重等重量及重心計算書。

(十八)受風力及陣風影響之動穩度計算書。

(十九)應力與負荷計算書。

(二十)鉚接用釘具之詳細說明及試驗結果報告書。

(二十一)焊接材料、焊條、焊劑及焊接程序之詳細說明書與焊接樣品試 驗結果報告。

(二十二)採用化學黏著法者,其材料、施工程序及樣品試驗結果詳細說 明書。

二、輪機部分:

(一)主機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空氣螺槳、氣昇風葉之一般佈置及材料與尺寸等詳圖。

(七)氣昇鼓風機之總成圖。

(八)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 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氣裝置系 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蝕防污之措施等 詳細說明。

(九)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 由申請免送。

第19條
氣墊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氣墊船建造或 試驗之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氣墊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及佈置等係依 照核定圖說施工。

第20條
氣墊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空氣螺槳及氣昇風槳之製 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 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紀錄以供查核。

第21條
氣墊船輪機裝備在安裝中應依左列規定施行檢驗,並於正常運轉下試車:

一、燃油櫃及管系之每一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檢查試驗。

二、電力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安裝中及安裝後檢驗,並提出各主要構件之 試驗證明。

三、泵系、警報系統、燃油關閉裝置之安裝及試驗。

第22條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 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 適當之寬免:

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

二、最高速度試驗。

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迴轉及緊急停車。

四、耐航性試驗。

五、輪機運轉試驗,包括模擬主機單機或多機故障時之情況。

六、主機啟動裝置試驗,以電瓶或壓縮空氣啟動者,應在正常操作情況下 連續啟動至少六次。

七、泵水試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抽排艙底水並調整艏艉吃水差。

八、救生、消防及其他防護安全設備之模擬使用試驗。

九、錨碇試驗。

第23條
現成氣墊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申請之。

第24條
氣墊船建造中特別檢查或施行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氣墊船 操作及保養手冊」連同試航紀錄送經審查後交予船長,並責由船長依手冊 規定操作保養。

第25條
氣墊船操作及保養手冊,由造船廠製作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操作方面: (一) 利用氣墊航行時風浪之限制。 (二) 航行於有風浪之海面,或迎風攀昇靠泊站之海灘或登陸斜道,操作 時應注意之事項。 (三) 緊急停車、迴轉時應注意事項。 (四) 氣昇鼓風機故障時有關穩度事項。 (五) 其他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二、保養方面: (一) 主要配件檢查或分解檢查時,應注意事項及保養檢查程序。 (二) 輪機及推進器之危險迴轉數及限制迴轉數應注意事項。 (三) 各項配件保養調整注意事項。 (四) 各項裝備使用時注意事項及故障之排除方法。 (五) 整體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構件換新之期限。 (六)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26條
現成氣墊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氣墊客船 不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一、氣墊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之空間對船底部構件、 裝置、附屬物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 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封密性及有效 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六、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氣墊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載 。

第27條
氣墊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經航政機關審核,並 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建工 程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