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72條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手 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73條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 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74條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 (VHF) 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