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63條
氣墊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

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 警報與偵測系統。

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氣 體滅火系統。

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採 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度, 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

第64條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備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 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 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

第65條
氣墊船結構及裝璜應採用不燃或阻火性材料,其在較高溫度下不致產生過 量之霧或有毒氣體。

第66條
機艙、裝載汽車之艙間與乘客、駕駛室之間,應以防火艙壁及甲板相互隔 離,所採材料應能符合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

第67條
氣墊船之防火隔熱材料經常與可燃液體接觸部分,應加適當防護以免污染 。

第68條
燃油艙櫃應設置於機艙外之適當位置,並加防護以防火災。燃油管路應配 佈於起居艙室及貨艙外。位於機艙內之可燃液體管路及裝備,應至少能承 受五分鐘之標準火力試驗不致滲漏。燃油供應系統並應在機艙防火艙壁外 配設獨立之關閉裝置。

第69條
原動機停裝置設置於機艙內者,應於五分鐘標準火力試驗時間內,仍保 持可操作之情況。

第70條
各艙間應設適當裝置,以便於火災時隔絕外界空氣之進入,各通風管道應 設有效裝置以阻止火焰及煙霧自一艙間侵入另一艙間。

第71條
氣墊船應建立防火巡邏制度,如載運車輛者,其裝載車輛處所應指派人員 值更。車輛之停置應使值更人員易於接近。

行李及類似艙間如經常無人在內,或防火巡邏不可能隨時進入之處所,應 設有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該系統之指示器並應集中裝設於氣墊船之 控制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