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定期檢查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8條
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 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 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