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救生設備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48條
水翼船各項救生設備,應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第二章有關之規 定。

第49條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浮具及救生衣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之水翼船 (一)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或救生浮具。

(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水翼客船並應另備至 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

(三)應至少備有二個救生圈,其中至少一個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有自 燃燈。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水翼船,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 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或救生衣。

前項救生衣得採用充氣式。救生筏、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經航政機關認可 得准儲放於艙內易於取用並有明顯標識之處。

第50條
水翼船應備有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一套。但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 或航線或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免之。

第51條
水翼船應配備之降落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 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