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乘客艙室及乘客定額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46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 ,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

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 之一得為艙口或窗口,其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十公分,並應有緊急逃生 出口之顯明標識。

三、乘客坐椅之內緣寬度,總噸位未滿五者得減為四十公分。

四、總噸位未滿五,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艙室內 除正常之乘客坐椅外,得於通道旁設置摺疊式堅固坐椅。

五、各椅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

第47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客 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申請 增加乘客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