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定期檢查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28條
水翼船船身定期檢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櫃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 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及水翼。船齡滿八年者,並應進塢 上架 、懸吊或頂高查驗。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水翼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 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第29條
水翼船輪機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燃油艙櫃及連接於燃油艙櫃之燃油泵、燃油系統、過濾器等。

二、潤滑油艙及連接於滑油艙櫃之滑油系統、滑油泵、冷卻器、過濾器等 。

三、必水系統。

四、安全及警報裝置。

五、電力系統。 (一) 各項電力機械裝備、控制裝置及配電板應打開並測試斷路器,確認 各項裝備之情況。 (二) 電纜應儘可能加以查驗,對承接重要裝備部分,應予特別注意。 (三) 電力裝備及其接頭之絕緣度,應予測試。 (四) 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可。

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

七、引擎之啟動裝置。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後,全部輪機裝備,應在檢查人員監督 下施行短時期之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