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檢查通則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11條
為策水翼船之航行安全,水翼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查驗及臨時檢查。

第12條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時。

二、船舶購自國外時。

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

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
第13條
水翼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 過二年。

第14條
水翼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六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申請施行一次 定期查驗。

第15條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者。

二、船身、機器或水翼需修理者。

三、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

四、適航性發生疑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