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57條
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 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 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

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

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

三、機艙頂部甲板。

四、控制站甲板。

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 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