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56條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應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 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沬、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 。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