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52條
水翼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

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 警報與偵測系統。

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氣 體滅火系統。

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 採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度 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