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特別檢查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26條
現成水翼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水翼客船 不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一、水翼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空間,對船底部構件、 裝置、附屬物及水翼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 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水密性及有效 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艉軸應至少每兩年檢驗一檢。

六、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七、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水翼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