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 航線之船舶並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及其修正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 公約附錄三防止海上載運包裝型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及其修正案規定。

第3條
本規則不適用於船舶自用之物料及設備、油輪所載之油或其他載運特殊貨 物而建造或全部改裝之船舶上所載運之貨物。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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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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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品,分為九類,如附表一。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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