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9條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 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