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8條
危險品包裝,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包裝之製作適當,情況良好。

二、包裝物與內裝物接觸之任何內面,應不受所載物質危險特性之影響。

三、包裝之強度,應足以防護其被包裝之物質不使受污染。

四、能抗拒搬運或海上運送之通常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