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28條
曾經用於裝載危險品之空容器,非經清洗、乾燥、或原裝物品之性質在安 全限度範圍內並妥予封閉者外,仍應視為危險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