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21條
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 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

每一紙板箱連同內裝物之總重,不得超過四○公斤。但依物品之性質,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