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20條
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 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化合物, 或導致容器及其塞蓋軟弱或失效。

容器之塑膠材料,應不致滲入其內裝物,如有機化合物等,並不致因老化 或溫度之劇烈變化而導致顯著之軟化、脆化或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