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9條
容器之材料與所裝物質接觸時,任何部分均應不生化學作用或使其不生化 學作用,或加裝不生化學作用之襯裹,使與內裝物隔離。

襯裹及吸收材料,應不生化學作用,並適合內裝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