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6條
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 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

外包裝之長、寬、深,各應在一○○公釐以上。

容器及包裝,不得有放射性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