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2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 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