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裝載檢查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17條
船舶裝載危險品,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發給船舶危險品裝載檢查證一式 三份,正本置備於船上,副本一份存航政機關,一份由運送人收執。

航政機關委託之檢查機構檢查者,應填具檢查合格報告,送請航政機關依 前項規定核發船舶危險品裝載檢查證。

船舶危險品裝載檢查證依附表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