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危險品包裝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1條
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 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不得為混 合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