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320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 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 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

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無 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第320-1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