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附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8-5條
(刪除)
第288-6條
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 電信主管機關申請:

一、已取得國籍證書之船舶:應檢附船舶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 文件、國籍證書及有效期限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影本。但未取得船舶 無線電臺執照者免附。

二、前款以外之船舶:應檢附航政機關或漁政主管機關同意建購函、船舶 號數之證明文件及購買船舶無線電臺設備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