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雷達詢答機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5-12條
搜救作業用救生艇筏雷達詢答機,其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二、發射頻率為九二○○兆赫至九五○○兆赫之間,以脈波型式傳送,有 效等向輻射功率為四○○毫瓦。

三、接收機有效靈敏度應達到每平方公尺○‧一毫瓦以上,收受雷達詢問 後每五微秒掃描二○○兆赫頻寬,每一詢答機回應十二次掃瞄以產生 十二個光點之直線於搜救雷達幕上,脈波回復頻率為一千赫。

四、可由任何船員輕易啟動或以自動方式開啟,並裝有防止意外啟動之裝 置。

五、自二十公尺高度落入水中不致受損,於水深十公尺處可持續五分鐘水 密。在規定之浸水條件下承受攝氏溫度四十五度之熱衝擊時,亦能保 持水密性。並可在周圍溫度攝氏零下二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間正常操 作,及在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六十五度範圍內儲置不致受損。

六、不受海水或油之不當影響。長期暴露於陽光亦不致劣化。

七、雷達詢答機之電池應有足夠之能量先置於待機狀況九十六小時,並在 待機期間之後尚能於一千赫脈波回復頻率連續詢問時,供詢答發射至 少八小時。

八、裝有視覺及 (或) 聽覺之指示設備,以指示正確之操作並指示遇險人 員該機業為雷達所啟動。此外,應具有待機狀態之指示器。

九、如非與救生艇筏成一整體,則應能浮起。如能漂浮,應具有適於作繫 索用之短浮索。

十、具有不致傷及救生艇筏之外部構造。外部表面並應採黃及 (或) 橙 色,並明顯標示有簡單之操作說明及所用原電池組之有效日期。

十一、當航海雷達具有十五公尺高之天線,在相距至少達五海里處詢問時 ,該詢答機應能正確操作。當在三千呎高之飛機雷達以至少十千瓦 尖峰輸出功率對距離不少於三十海里之詢答機詢問時,該機亦應能 正確操作。

十二、垂直天線極座標圖與流體動力特性,應使雷達詢答機能在猛浪狀況 下對搜救雷達回應。天線裝置高度應高出海平面一公尺,天線極座 標圖在水面上應大致為全向性,並可利用水平極化以發射及接收。 天線垂直波束寬度不少於正負十二‧五度,天線水平波束寬度少於 正負二分貝。應備有與救生艇筏上之天線座一致之天線桿或其他裝 置,並備有圖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