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51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 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第252條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 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