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 104 年 10 月 05 日)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構造之規範如附件己之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可自動向配有相應設備之岸台、其他船舶及飛機提供資訊。資訊包括
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
之資訊。
二、從配置相同設備之船舶自動接收有關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
、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資訊。
三、監視及追蹤船舶。
四、與配置相應設備之岸台交換資訊。
客船、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貨船及非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五百
以上之貨船,應裝設一台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前項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除商港區域內之渡船外,得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