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42-1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構造之規範如附件己之一。

第242-2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可自動向配有相應設備之岸台、其他船舶及飛機提供資訊。資訊包括 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 之資訊。

二、從配置相同設備之船舶自動接收有關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 、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資訊。

三、監視及追蹤船舶。

四、與配置相應設備之岸台交換資訊。

第242-3條
客船、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貨船及非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五百 以上之貨船,應裝設一台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前項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除商港區域內之渡船外,得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