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轉向率指示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40條
轉向率指示器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 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器得為自足式,或為其他適當設備之一部分,並得由其他適當設備 獲得該船舶向左舷及右舷轉向之速率。

二、轉向率之指示應由零點在中央之類比型指示器提供。如其標尺為圓形 ,其零點應位於最上部。船舶轉向左舷者應於零點之左邊指示,轉向 右舷者則應於零點之右邊指示之。如實際之轉向率超出全部偏轉標尺 時,在指示盤上應明確顯示之。該項指示並得以數字顯示,但在顯示 器上應將左舷及右舷確定指示之。

三、該器自零點至左右兩舷標尺之總長不得小於一二○公釐。其靈敏性應 確使船舶以每分鐘轉向一度之轉向率變化時,其在刻度上所顯示之距 離不小於四公釐。

四、該器應具有線狀標尺,在零點之兩側至少應各能顯示每分鐘三○度之 轉向率。刻度之間隔應以每分鐘一度為準。每分鐘五度之刻度線應明 顯較每分鐘一度者為長。而每分鐘十度之刻度線更應明顯較每分鐘五 度者為長。在每分鐘十度之刻度線上並應加數字標誌。所有之刻度及 數字標誌應儘可能採紅色或暗底淺色。此外,並得增加其他比例之線 狀標尺。

五、該器之阻尼應具有時間常數,在操作中得於零至最少十秒鐘之間變動 。

六、其準確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所示之轉向率與船舶實際轉向率間之偏差不應超過每分鐘○.五度 加所指示該船轉向率百分之五,該值並包括地率之影響。 (二) 當船舶以正負五度之幅度作週期性橫搖,其週期達二十五秒,同時 以正負一度之幅度作週期性縱搖,其週期達二○秒時,其平均轉向 率之變更不應超過每分鐘○.五度。 (三) 船速達每小時十浬時,其準確度仍應能符合前兩目之規定。

七、該器應易於操作,並能於開關啟動後之四分鐘內符合本節之規定。

八、不論該器是否在操作中,其設計應使與其連接之任何其他設備,不致 因而減低性能。

九、該器應具有一項設施,以便操作者可以查證該器是否在操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