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21條
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之原油輪載重在四萬公噸以上,未具有符合規定之隔 離壓載艙或以符合規定之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 。

前項原油輪載重在七萬公噸以上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第222條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