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垃圾溶化粉碎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04條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 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 開孔之過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