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餐廳及廚房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57條
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應有分別之餐廳。

二、大小及設備應在正常情況下足供分配使用該廳全體船員同時使用。

三、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每一船員所使用餐廳面積不得少於一平方 公尺。

四、餐廳位置應與臥室隔離,並儘可能接近廚房。

五、餐廳內按使用船員人數配備適當桌椅及其他必需設備,桌面及椅面應 使用無裂縫並易於清潔防濕之材料製造。

六、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應於餐廳鄰近設置配膳室,室內設有放置 餐具之櫥櫃及洗滌餐具之設備。船舶未設置配膳室者,餐廳內應設有 放置餐具之櫥櫃。

七、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餐廳配膳室或其鄰近需設置冰箱及供應冷 熱飲設備。

第158條
廚房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面以防滑材料構造或舖蓋。

二、設有大小適當之污水排洩口。

三、適當地點裝設易於攀抓之扶手桿。

四、依船員人數配備有適當之船用烹飪設施,所有設施及其附件應構造堅 實易於清潔、保養及修護。

五、所有門之活葉及鎖栓設施採用不致因險惡風浪意外開啟之強力結構。

六、所有設施妥予固裝,避免船舶搖動時發生移動。各爐灶並應裝有可調 節之障柵等以防止鍋鼎等餐具因風浪而移動。

七、切割刀具之危險部分以護套等加以防護。

八、具有收集油脂並防止其流佈於甲板之設施。

九、烹飪所需之燃料不得採用汽油。採用液化石油氣者應作適當之隔離。 液化石油氣之儲氣筒等儲氣設施,不得放置於廚房之內。

十、電力烹飪設備,應具有能自電路切離之裝置,該裝置並應能明確顯示 其電路之開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