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手動火警警報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32條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 能。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 一.五公尺。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