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適用範圍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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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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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船舶及其設備經重大之修理、改裝或更換者,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18條
船舶為執行救助遭遇海難船舶、搭救遇難人員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變更 其航程,致該船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應備之設備時,航政機關得寬免之。

第19條
非從事客貨運送之專業船舶,其因作業所需之設備,應依其特別法令之規 定配備。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