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拋繩器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62條
拋繩器按其拋射之性能,分為左列兩種:

一、甲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二三○公尺以上之 距離。

二、乙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一八五公尺以上之 距離。

第63條
每一拋繩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理之準確度。

二、至少包括四條繩子,每條牽繩斷裂強度不得少於二千牛頓。

三、備有簡要之說明書,說明拋繩器之使用方法。

四、以手槍發射火箭者,其火箭,或火箭及繩成一整體之組合件應裝於防 水箱內,另繩與火箭連同引燃設施應存放於抗風雨之容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