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信號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70條
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其長 寬 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